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晓艳,葛兵,邵华,陈维君,辽宁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赵雪艳,张剑钧,林海,鹿金凤,马宗奇,唐基业,田晶,孙振环,高荣华,刘萍,刘文江,王丹洋, 抚顺双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辽0411民初26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抚顺双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晓艳、葛兵、邵华、陈维君、辽宁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赵雪艳、张剑钧、林海、鹿金凤、马宗奇、唐基业、田晶、孙振环、高荣华、刘萍、刘文江:本院受理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与抚顺双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晓艳、葛兵、邵华、陈维君、辽宁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赵雪艳、张剑钧、林海、鹿金凤、马宗奇、唐基业、田晶、孙振环、高荣华、刘萍、刘文江、王丹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辽041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告知王丹洋名下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永城街3-2号楼1单元1102号房产评估价格为803600元。自告知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价格有异议,自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