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德格吉日胡,胡乌云, 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2民初4782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德格吉日胡、胡乌云: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德格吉日胡、胡乌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欠款61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至清偿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