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仁凤,李忠国, 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4166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仁凤、李忠国:本院受理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仁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12年11月9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3,772.51元、电梯费1,484.52元;二、被告李忠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41.71元、电梯费478.0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付款,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仁凤、李忠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