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欧阳含其,张碧玉,邹锡群,张其芬,谢成山,杨登秀,颜永栋,蒙世雄,王光俊,罗明福,罗文上,姜俊萍,颜永浪,王明英,代学琴,杨秀菊,韦虹,冉龙容,明成志,乔美群,石艳,王兴勇,刘源,龙芬,赵珊,谭丽,吕向莲,董月琴,赵雅馨,王林,金勋皓,李娜,胡维剑,阎世惠,孟从举,王燕,陈国芳,黄治金,林靖,冯立新,谢青,宋红波,吴万彬,杨进,田登,徐涛,李强,陈兰,李慧琳,彭圳,耿婷,杨庚琼,陈敏,戴惠娟,杨春奥,王春,潘贵平,何宁,潘婷,姚卓群,熊建辉,周细坤,李静,谭海明,宋, 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内容
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宋红波、吴万彬、杨进、田登、徐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含其、张碧玉、邹锡群、张其芬、谢成山、杨登秀、颜永栋、蒙世雄、王光俊、罗明福、罗文上、姜俊萍、颜永浪、王明英、代学琴、杨秀菊、韦虹、李强、陈兰、李慧琳、彭圳、耿婷、冉龙容、明成志、杨庚琼、陈敏、戴惠娟、杨春奥、王春、潘贵平、何宁、潘婷、姚卓群、熊建辉、周细坤、李静、谭海明、宋杰、李月润、吴静、方常亚、夏书瑶、乔美群、石艳、王兴勇、刘源、龙芬、赵珊、谭丽、吕向莲、董月琴、赵雅馨、王林、金勋皓、李娜、胡维剑、阎世惠、孟从举、王燕、陈国芳、黄治金、林靖、冯立新、谢青与被执行人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股东宋红波、吴万彬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吴万彬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贵州众横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宋红波为案件被执行人;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余追加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裁定不服。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刊登日期
2021-12-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