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昆,吕延鹏,隋树珍,第三人-杨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02民初137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隋树珍(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昆诉被告吕延鹏、隋树珍、第三人杨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02民初137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李昆要求解除与被告吕延鹏、隋树珍签订的《山林转让合同》并返还转让款15万元、代办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李昆负担并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