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明宇,武金梅,武奎斗,温艳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 ,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执异31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姜明宇、武金梅、武奎斗、温艳辉: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你们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2021)辽02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