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某,马某,丁某某, 城关区天水北路居然之家万佳颐品堂家具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1180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城关区天水北路居然之家万佳颐品堂家具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马某、丁某某、城关区天水北路居然之家万佳颐品堂家具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甘0102民初1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任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39345.5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此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8元,保全费174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马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