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广杰,张志勇,董杰,董长安,张志鑫,董晓岩, 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金厦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1民初3556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勇、董杰、董长安、张志鑫、董晓岩:本院受理原告王广杰诉被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金厦支行与你们(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2021)辽01民初35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