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鹏,方志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282民初2087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崔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28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崔鹏吊车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崔鹏已预交,由被告方志强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崔鹏不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应予以退还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