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某某,卢某某,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206民初416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某某、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某、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6民初41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姚某某、卢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438.37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下同)4635.07元,本息合计21073.4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