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某某,徐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854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 告徐某某: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18545号原告樊某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模板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24284,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及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长征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长征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6日承办人:秦友灵 书记员:胡登珍联系电话:28918203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