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彭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某某:本院受理李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马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