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国金龙, 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13民辖终63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原告国金龙与被告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本院受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向你公司送达(2021)辽13民辖终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道泉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