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姚某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1412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姚某某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420.18元;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共计582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212元,被告姚某某负担37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