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某某,张某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1875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在2017年3月13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二、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原告白某某位于贺州市八达中路龙飞巷第五排第一栋一楼的房屋;三、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某某租金、水电费共计16167元。案件受理费2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