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方某某,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宁夏菲斯克汽车轮毂轴承有限公司 ,宁夏鸿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执175号,(2021)宁03民初4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鸿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菲斯克汽车轮毂轴承有限公司、方某某: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申请执行宁夏鸿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菲斯克汽车轮毂轴承有限公司、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3执17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宁夏菲斯克汽车轮毂轴承有限公司、方某某共同清偿借款人宁夏鸿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在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处的借款本金7450万元及利息17552144.9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案件受理费502061元、执行费159452,合计92713657.92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