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史天缘,刘倩昀,刘洋,刘祖彤,刘伟,姜日升, 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佰斯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史天缘、刘倩昀、大连佰斯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洋、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祖彤、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伟、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姜日升: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你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要点:一、请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4700万元及截止2018年6月29日的欠息8,906,353.13元,两项合计55,906,353.13元; 二、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偿清之日止,以本金4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付罚息;三、大连佰斯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日升、刘伟、史天缘、刘洋、刘倩昀对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伟、刘洋、刘祖彤在其继承刘本善的遗产范围内,就被告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由诸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周一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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