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第十五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