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管理人,郑某某,倪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 大连连兴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 ,大连尚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尚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连兴物流仓储有限公司、郑某某、倪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点:1.确认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朝阳街53号2单元12层1号、中山区朝阳街53号2单元12层2号、中山区朝阳街53号2单元12层3号房屋无偿划转给被告一、被告一将三套房屋为被告二提供借款抵押担保的行为和涉及的合同均无效;2.被告一二配合将三套房屋返还给原告并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按照市场租金价支付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完成权属登记并腾退完成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3.原告有权在该三套房屋被折价或拍卖清偿第三人后向被告一二在三套房屋价值内追偿损失;4.被告三四五六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