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国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河南国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起诉状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周的星期三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另一周三上午8: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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