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某,第三人-张某某, 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执异51号,(2020)辽0293执32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张某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第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张某某为(2020)辽0293执32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