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静, 辽宁鑫皇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820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鑫皇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静诉你(2021)辽0211民初8208号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辽宁鑫皇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静居间费用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董静已预付)。公告费56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110元,由被告辽宁鑫皇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