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某某, 福建浩荣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103民初7088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浩荣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3民初70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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