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龚某某,陈某某,温某某, 上海国心实业有限公司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G07版刊登的,被告为“上海国心实业有限公司、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龚某某、陈某某、温某某”的公告中,落款法院应为“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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