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某某,陈某某,温某某, 上海国心实业有限公司 ,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G07版刊登的,被告为“上海国心实业有限公司、渭南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龚某某、陈某某、温某某”的公告中,落款法院应为“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