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红英,王金平,王治国, 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环嘉开祥城市矿产基地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环嘉开祥城市矿产基地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董红英、王金平、王治国: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诉被告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环嘉开祥城市矿产基地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董红英、王金平、王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要点:一、请求判令被告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截止到2020年4月24日欠息合计1,103,873.11元),本息暂合计为31,103,873.11元;二、判令被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质押应收款帐限额内与被告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一起共同偿还上述债务;三、判令对被告大连天祥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大连环嘉开祥城市矿产基地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告董红英、被告王金平、被告王治国对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三下午13时于我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