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隋元杰, 营口奥盛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804民初39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隋元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与营口奥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804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