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梁某某, 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南平市海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某某:本院已受理黄某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廉政监督卡等。起诉要点为:判令你们共同向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