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安昌,沈锋,毛冬梅,沈峰, 大连新世纪暖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白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金昱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大连圣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51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金昱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告大连新世纪暖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沈锋、大连圣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毛冬梅、大连白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安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摘要:请求撤销(2021)辽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大连圣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沈峰、毛冬梅、大连金昱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白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安昌对原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