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海峰,付滨,关立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辽0211民初859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海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付滨、关立英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辽0211民初85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付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1590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海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1590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3元、保全费1181元,由被告付滨、杨海峰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海峰负担;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