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李某某, 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新乡桦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