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波, 浙江三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三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260452.74元及承兑贴息人民币10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从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张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诉讼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