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成松,岳金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68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岳金宝:本院受理原告宋成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岳金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宋成松货款人民币4,8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宋成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岳金宝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岳金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