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某某,彭某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581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某某、彭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田某某、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5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4627.74元,并支付代偿款14627.74元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彭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