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某某,连某某,马某某,陈某某, 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商全联售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商全联售电集团(宁夏)购电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04民初10739号,(2020)宁0104执4602号
案由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中商全联售电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连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商全联售电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连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07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追加被告中商全联售电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连某某、马某某、陈某某为(2020)宁0104执460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中商全联售电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连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分别在未出资12750万元、4250万元、4250万元、2500万元、1250万元范围内对中商全联售电集团(宁夏)购电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院(2020)宁0104执4602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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