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清海,孙天广,贾洪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804民初163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洪波:本院受理原告蔡清海与被告贾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804民初16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O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判后原告孙天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将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