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丽萍,张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69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宇:本院受理原告曾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69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曾丽萍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1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宇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