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某,王某某,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某、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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