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吴**,郑**,吴**,郭**, 甘肃福兴木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0)甘0102民初793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吴**、郑**、吴**、郭**、甘肃福兴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甘0102民初793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吴**、吴**、郑**、吴**、郭**、甘肃福兴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吴**、郑**、吴**、甘肃福兴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3000元,截止2020年5月14日的利息967.04元、罚息15411.03元,并按年利率8.4825%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罚息;2、被告吴**、郭**对上述1330000元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已穷尽查找手段,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清单、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续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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