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陈德文, 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辽0292民初271号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陈德文、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辽0292民初271号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陈德文、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 250元,原告已预交,应予退还原告248 2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