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德文, 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92民初27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德文、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辽0292民初271号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陈德文、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 250元,原告已预交,应予退还原告248 2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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