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刘某, 海城市颖达制衣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381民初10122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海城市颖达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海城市颖达制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381民初101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