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海城市颖达制衣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辽0381民初10122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法院
内容
刘某、海城市颖达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海城市颖达制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381民初101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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