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 ,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142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某、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2021)桂0502民初14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金某、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与被告金某、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6月2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北海分行南珠支行2010年0803号);二、被告金某偿还借款本金148944.42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6日为7026.89元;以后利息计算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从2021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三、被告金某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7518.71元;四、被告北海嘉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8元、公告费2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