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连新科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81民初540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新科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辽0281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新科德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