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田某某,郝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何某某,于某某,柴某某,王某某,柴某某,柴某某,孟某某,柴某某,孟某某, 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于某某、柴某某、王某某、柴某某、柴某某、孟某某、柴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源升公司)、于某某、柴某某、王某某、柴某某、孟某某、柴某某、孟某某、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田某某、郝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69、270、271、278、279、28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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