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某某,郝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何某某,于某某,柴某某,王某某,柴某某,柴某某,孟某某,柴某某,孟某某, 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某某、柴某某、王某某、柴某某、柴某某、孟某某、柴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源升公司)、于某某、柴某某、王某某、柴某某、孟某某、柴某某、孟某某、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田某某、郝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69、270、271、278、279、28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