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张某某, 营口裕山物流有限公司 ,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保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811民初95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张某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保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裕山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81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