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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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丽园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张荣废品收购站、李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处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9670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