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大连丽园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张荣废品收购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丽园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张荣废品收购站、李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处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9670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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