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刘军伟,武某, 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21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军伟: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军伟、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10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军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偿还借款1285000元;二、被告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军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起以本金12850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军伟共同负担(由被告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军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赵某某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