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麟,段培彩,管理人, 山东汇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702民初495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培彩:本院受理武麟诉你与山东汇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702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汇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麟借款本金400000元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20000元,共计420000元,并自2021年8月1日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原告武麟利息直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段培彩对被告山东汇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山东汇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培彩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