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某,,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兴元兴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康尔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威凌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钢电电线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 ,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亨润元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海通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北儒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景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民终622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北儒实业有限公某、湖北亨润元实业有限公某、武汉市钢电电线制造有限公某、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某:本院受理的(2021)宁民终622号上诉人武汉康尔斯机电设备有限公某、武汉兴元兴贸易有限公某、武汉威凌志经济发展有限公某、武汉市景源彩钢制品有限公某与被上诉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某及原审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某、上海北儒实业有限公某、湖北亨润元实业有限公某、武汉市钢电电线制造有限公某、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某、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某、北京华海通顺达商贸有限公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二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