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卢某某,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82民初175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卢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被告黄某、卢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8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某、卢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透支本金64951.65元、截止2021年7月2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10138.77元,共计75090.42元,以及该笔借款自2021年7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677元,由黄某、卢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