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某, 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 ,临泉县北方冷食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马某: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临泉县北方冷食部诉被告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进行答辩及举证,则视为放弃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